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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状告日政府败诉 东京高院倒向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2:40

  今年以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连续判决我国公民对日索赔案败诉:3月18日判决“慰安妇”索赔案;4月19日,判决日军731部队的人体试验索赔案案、南京大屠杀索赔案、无差别轰炸索赔案;5月13日,“平顶山惨案”索赔案。

  6月23日,“穴居野人”刘连仁在日本东京等法院宣判。

  祸从天降被抓劳工

  “对于这份无视事实,罔顾正义,极不负责任的判决,我们表示非常遗憾和愤慨。”2005年6月23日下午2点 30分(日本时间),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第14民事法庭对刘连仁强制劳工案二审宣判,驳回原审原告刘连仁的诉讼请求,两个小时之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抗战史学会授权本报发表声明:“日本政府及日本相关法院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举动已向国际社会表明,日本既无资格也无意愿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详见《联合声明》)

  “我一生最大的遗憾是没有看到胜诉的这一天,我死不瞑目!”2000年9月2日,87岁高龄的刘连仁去世。

  2004年清明节,中国被掳往日本劳工联谊会在《刘公连仁祭》中写到:平民刘公,在乡农耕,祸从天降,被抓劳工。在高密,逃跑未成遭痛打。经青岛,轮船押运北海道。昭和煤矿做牛马,终日挖煤,劳动繁重,稍有怠慢,即遭毒打。严冬季节北风寒,生活恶劣,衣不挡寒,食不果腹,阳光难见。非人惨状,忍无可忍。难友数名,潜入深山。同行四人,不幸被抓,唯独刘公,躲过劫难。形同野人,穴居林中,苦苦挣扎,十三暑寒。

  刘连仁的名字在日本北海道一带家喻户晓,另一种称谓是“穴居野人”。

  “有一次,我在山上碰到一个日本女人,她见了我就像碰到鬼一样,吓得尖叫一声,连爬带滚地转身就逃。我到一条小溪边照照自己,只见那影子蓬头散发,二三尺长的头发跟乱草一样堆在头上、肩上;胡子也长长地纠结在一起。身上穿着一件捡来的日本女人和服。”

  1958年4月15日,天津塘沽码头。

  “穴居野人”刘连仁回国,这一消息震惊了世界。归国后,刘连仁受到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的接见。

  耻辱地倒向强权

  2001年7月12日下午,刘连仁辞世近两年时,东京地方裁判所民事14法庭一审宣布判决了刘连仁案:

  1.被告(日本国政府)支付原告赵玉兰(刘连仁之妻)1200万日元。

  2.被告(日本国政府)支付原告刘焕新(刘连仁之子)400万日元。

  3.被告(日本国政府)支付原告刘萍(刘连仁之女)400万日元。

  1995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之际,刘连仁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交索赔起诉,在中国打响的对日索赔第一枪2001年获得全面胜利。“强行绑架和强制劳动迫使刘连仁长期逃亡。”东京地方法院审判长西风清一郎在宣判时说:“日本国家有责任赔偿刘连仁所遭受的损害。”

  “这一判决具有划时代意义。”律师康健说:“一审判决承认日本强掳劳工的事实,并对刘连仁本人的遭遇给予了确认,同时突破了类似诉讼的‘时效’阻碍。”

  一审判决后,日本政府无视国内与国际上的舆论谴责提出上诉,抗辩理由先是“刘连仁与日本政府没有雇佣关系”,后为“刘连仁索赔案超过诉讼时效”。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第14民事法庭6月23日判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抗战史学会认为:“东京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在人权、法律、正义与强权的选择中耻辱地倒向了后者。”

  今年以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连续判决我对日索赔案败诉:3月18日判决“慰安妇”郭喜翠等6人上诉日本国政府案;4月19日,判决日本军731部队的人体试验对象(圆木)的被害者遗属,南京大屠杀时强奸未遂身负重创而死里逃生的被害者,无差别轰炸的被害者10人遗属上诉日本国政府案;5月13日,“平顶山惨案”幸存者莫德胜、方素荣和杨宝山上诉案。

  一种比较极不对称:今天对日索赔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遭遇的挫折和战争的受害者60多年前在二次世界大战中所遭受的苦难。

  缅怀英灵,砥砺后世:

  北海道最难熬的是寒冷而又漫长的冬天。躲在一个狭小的山洞里,刘连仁一呆就是半年。山洞又冷又潮,不见天日,躺不下,站不起。饿了,吃点早备下的野菜、海带;渴了抓把雪填进口里……刘连仁在日本的深山里熬过了13个寒冷的冬天。□本报记者杜福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抗战史学会授权本报发表联合声明

  2005年6月23日下午,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第14民事法庭对刘连仁强制劳工案件做出了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对于这份无视事实,罔顾正义,极不负责任的判决,我们表示非常遗憾和愤慨。

  我们注意到,该判决虽然认定了日本国政府因违反战后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却又以不适用日本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互相保证条款,以及超过除斥期间为理由否定了原审原告的请求权。该理由严重违反国际公认准则,与日本法官倡导遵行的争议公平理念背道而驰。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该判决书明确认定了日本国政府强掳刘连仁的事实,在昭和矿业所强迫刘连仁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下做劳工的事实,刘连仁因此被迫经过了13年的逃亡生活的事实,日本国政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的事实,日本政府烧毁证据材料,以及日本政府官员在日本国会虚伪答辩掩盖事实的不公正行为。

  2001年7月12日下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日本政府向曾被侵华日军强掳到北海道充当苦役的刘连仁支付二千万日元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书指出,在刘连仁于1945年7月逃走至1958年2月被发现的13年中,特别是在1947年日本通过战后赔偿法后,将其强掳到北海道并应对其负有救济义务的日本政府始终没有任何作为,法庭据此判决日本政府向刘连仁支付二千万日元的赔偿金。本案将强掳劳工的受害情况与战后救济的必要性联系起来,作为首个认定战后日本政府有义务保护战时受害者的判例,该判决具有相当积极意义。

  关于民法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书认为“按诉讼时效对国家予以免责有悖于正义、公平的理念” ,坚持判定了日本国家的赔偿责任。法庭这一不拘泥于诉讼时效的判决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一审判决后,日本政府无视国内与国际上的舆论谴责,提出上诉,先以“刘连仁与日本政府没有雇佣关系”,后又以 “刘连仁索赔案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妄图推翻一审判决。令人遗憾的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在人权、法律、正义与强权的选择中耻辱地倒向了后者,从而使日本政府的不当主张一时得逞。

  1942年11月,为解决由于发动侵略战争带来的国内劳动力不足问题,日本政府决定了有关强掳劳工的政策,至 1945年5月,日本官方统计有三万九千名中国劳工被强掳到日本充当苦役,受尽非人的折磨,许多人被榨干血汗后惨死在异国他乡。日本政府至今未对当年的受害劳工采取任何救济行动,甚至推脱责任。

  日本政府发动的那场罪恶战争,虽然已过去60年,但日本政府始终没有认真反省,没有对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各受害国人民做出真诚的谢罪,更没有赔偿。全世界都能清楚地看到,当年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两个主要责任国,在战争结束后对那段罪恶历史的态度截然不同。战后的德国能够认真地反省,并把正视历史作为头等大事,真诚地向受害者道歉并赔偿,从而获得包括受害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国民的谅解、信任和尊重;日本则相反,不仅不敢正视历史,而且还不断试图篡改历史,试图推卸责任,试图欺骗日本国民,继续伤害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政府及日本相关法院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举动已向国际社会表明,日本既无资格也无意愿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受害者维护人权的正当请求。同时,我们对勇于正视历史,长期帮助中国受害者主张权利的有良知的日本律师和日本国民,表示诚挚的敬意。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谋求中日两国人民长期的真诚友好,为维护人类和平与正义,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中国抗战史学会

(来源: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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