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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江东门遇难者遗骨发掘纪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4:31

  作者 朱成山

  1998年4月30日上午,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在整理草坪时,在馆内遗骨陈列室北侧草坪坡地上,新挖掘出4具大屠杀遇难者遗骨。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进行了科学发掘,共发掘35具遗骨。

  消息不胫而走。南京江东门又发现大屠杀遇难者遗骨,成为一条爆炸性新闻,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日本、美国等国内外媒体迅速作了专门的报道,在国际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历史性发现价值弥足珍贵

  据史料记载,较大规模地有组织的发掘南京大屠杀遇难者遗骨,在南京历史上已进行过两次。第一次是在1946年1月29日下午3时,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中华门外兵工厂后面和普德寺后山上,分别发掘出“万人坑”中千余具骸骨。经法医对尸骨检验鉴定,发现遗骨上留有弹穿刀劈的痕迹。后来,在审判日本战犯谷寿夫时,曾在法庭上出示这批遗骨,对法庭的审判起了重要的物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批遗骨至今下落不明。第二次是在1984年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建馆时,从江东门“万人坑’,现场挖出了遗骨,并且挖出了日军的啤酒瓶刺刀和遇难者的纽扣、鞋底、皮带等一批遗物。除了部分遇难者遗骨仍保存在地下未及挖掘外,这次挖的遇难者遗骨,部分被陈列在纪念馆遗骨陈列室内,部分陈列在北京的军事博物馆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部分遗骨碎片被就地掩押存织念馆内北侧草坪下遗憾的是,这批遗骨未能原地保护和展示,不仅使了解和研究这段历史的人们深感遗憾,也给对这段历史的怀疑论者和否定论者留下了口实。

  这批次遗骨的发现,具有重要的价值:

  ——发现的遗骨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铁证,属珍贵文物。目前在南京尚无一处遗骨发掘现场保留,这次发现具有填补历史空白的性质。

  ——发现的地点重要,恰在遇难同胞纪念馆内、尸骨陈列室旁,弥补了当年建馆时未能保存尸骨现场的不足,如加以发掘和整理,作现场陈列,可与纪念馆的原陈列内容与尸骨陈列室的展示功能相得益彰,增加了在现遗址建馆的份量,增大了馆内陈列物的可信度和震撼力。

  ——发现的时机有利,正当日本极少数右翼分子抛出反动影片《自尊——命运的瞬间》,为侵略战争翻案的时候,加强有关南京大屠杀内容的宣传,不断展示新发现的南京大屠杀证据,是我们反击日本军国主义势力抬头的重要手段。特别应指出的是,有少数日本人妄测纪念馆陈列的遗骨并非遇难同胞之遗骨,而今发掘现场之保存,将使上述怀疑不攻自破。

  ——发现的影响巨大,已通过新闻媒体传送到海内外,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学术界新闻界研究和采访的热点。

  ——发现后保护困难,遇难同胞遗骨距今虽只有60余年时间,但如不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将会迅速风化,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科学发掘 严谨考证

  在社会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先后做了六件事:

  一是进行科学地发掘。在省市文物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了以市博物馆考古部主任华国荣为领导的考古发掘队,申报并获得国家文物局下发的(1998)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发掘工作从6月2日正式开始,7月24日完成,实际工作日为35天,发掘面积为70平方米,发现遗骨35具。发掘的过程正是南京的高温季节。为了弄清挖掘地点的原始地形地势尸骨掩埋的范围、遗骨情况及其性质、年代等一系列问题,考古队员们不顾毗邻的大片鹅卵石在太阳曝晒下散发的阵阵热浪,不怕蚊虫的叮咬,细心地用小铲掀开一撮撮黄土,用毛刷轻轻地拂去遗骨上的土粒,边挖掘边分析考证。每挖一具尸骨均详细地作好现场记录、绘出图例、拍摄录相和照片,留下了一套完整真实的考证发掘。

  二是请法医作现场鉴定。南京市公安局领导大力支持,派来了该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张坚和荣玉山、许象成、张飚、周顺平等6位法医,对现场每一具遗骨作勘察鉴定,用法医学的原理,留下了一套科学可信的“物证鉴定书”。

  三是同步进行遗骨保护。邀请了南京博物院副院长奚三彩和该院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王勉等文物保护专家,按照不改变原貌,就地进行现场保护的原则,采取消毒清洗、干燥、防霉、加固等保护措施,并在遗骨上空临时搭建了油布遮阳(雨)棚,使这批遗骨初步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四是同步进行史料考证。为了对历史负责,组织了部分从事南京大屠杀研究的专家学者,查找江东门一带1937年底屠杀和1938年初的尸体掩埋的历史资料,并收集1985年江东门遗骨发掘的资料。先后找到了首都警察厅西区警察区资料调查表、崇善堂掩埋队和世界红卍字会、湖南两木材商埋尸记录等5份资料,基本弄清了当年在江东门一带共有5万多具遇难者的尸体被掩埋,而仅在江东门这一地点埋尸达万余具的事实。此外,还在原先掌握的目睹江东门屠杀和尸体掩埋的11位证人的基础上,又发现3位新的证人,并且请南京市公证处为其公证,留下了三份证人的文字和音像证言资料公证书。

  五是同步进行建筑保护方案设计。本着长期保护的目的,请纪念馆一、二期工程的建筑设计师齐康来现场设计,初步设计出风格各异的三套可供选择的建筑保护方案。在这些方案中,既考虑和纪念馆目前的建筑环境相配套,又考虑到这批遗骨原封不动地原样展示的需要,既考虑到观众多角度观瞻的空间,又考虑到遗骨保护需要控制一定的温度湿度等特点。

  六是同步进行法律公证。为了取得法律上的证明,南京市公证处的刘庆宁、李巧宝公证员,对挖掘的过程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公证。

  发掘和考证的结论

  8月10日,各路专家们均拿出了发掘或考证的书面报告。根据考古发掘、清理保护、法医勘验和史料考证的情况,形成了综合性的意见。

  1.现场发掘的遗骨及其特征

  新发掘的遗骨共有35具,其中27具保存有头颅及肢骨,有8具仅存肢骨或头颅。35具尸骨中除一具方向不明外,29具为头东脚西方向排列,有5具为头北脚南方向排列。通过对35具尸骨进行骨质分析,对其性别、年龄初步鉴定后发现,尸骨中男女老幼均存在。从性别上看,成年男性16具,成年女性7具,不可鉴别者12具(因儿童或残肢骨之性别不易鉴定)。从年龄上看,老年占5具,青壮年占23具,儿童占7具。儿童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12岁。老年人年龄为60岁以上。

  发掘出土的遗骨分布密度程度是惊人的。就整个发掘区而言,在不足40平方米的范围内出土如此多的尸骨,显然不是正常的掩埋现象。从局部而言,尸体之间有明显的上下迭压关系,并可清晰地看出五个层面。有的一具尸骨同时压着两具其它的尸骨,且相互之间间距很小,相互挨连。有的尸骨左右并排,有的尸骨头脚相连。

  大部分的遗骨出土现状不合常规,呈现出特殊的、非正常掩埋的迹象。例如,2号尸骨为一壮年男性,尸骨出土现状显示其掩埋的时候是下身俯屈卧,膝盖朝下,上躯为侧卧,肋骨朝上,脊骨严重弯曲,呈“s”形,可推断出掩埋时是一具扭曲的躯体。10号尸骨为一个25岁左右的男性,其颈椎骨块少缺,头顶骨朝向躯体,出土的位置和现状显示出掩埋时头颅和身躯分离的现象。5号尸骨为一个6岁左右儿童,出土时头骨置于胸肋之上,同时肋骨及下领骨等散置在头骨周围。22号尸骨的右上肢胧骨向上和尺、挠骨合并在一起,脊椎屈曲,下肢屈葬。所有这些,均可看出此处尸骨在死亡或掩埋的过程中,呈现出非正常的现象。

  出土的遗骨绝大部分无葬具。在35具尸骨中,只有1号尸骨有明显的棺具痕迹,且尸骨北侧仍保持较薄的木板残屑。另外,6号、7号,l9号头骨前部有铁钉出土,可能为棺板或垫板上遗留的铁钉。其余31具尸骨均无任何棺具。在开掘现场散有石灰痕迹,如25号尸骨周围及底部铺有约5公分厚的白石灰。令人吃惊的是,从挖掘过程中,考古队员一直注意从土层的比较中,寻找每一具遗骨的墓穴,但一直未能如愿,35具尸骨,不论有无棺木,全部没有墓穴痕迹的出现。

  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发掘区地层。在发掘区表层及扰乱层中出土了大量的碎骨片,而这些骨片均属人体上的头骨及其它肢骨碎片等,说明了此处确实属于大批掩埋地,许多尸骨在60年中受到不同程度地毁坏。为了弄清该处的地层情况,考古人员特地在这些遗骨现场东侧挖一条10米长2米宽的深沟。深沟的堆积情况表明,紧靠砂层土层中发现有树桩和螺丝壳、贝壳等物,因而推断此处原来的地形应是一处较低的洼地,紧靠河塘边缘。这与至今仍健在的证人的证言是一致的。现仍健在的朱米氏,当年家住牌坊街173号之一。日军侵入南京后,她和丈夫宋昌仁一起逃难到江东门西街头的一间草房住下。第二天,日本兵将他丈夫等10多位难民,押到附近菜园地的池塘边,沿塘边的杨柳树站着,然后用枪一个一个地杀害了,尸体都倒在了池塘里。

  2.遗骨掩埋的时间推定

  这批遗骨究竟是不是南京大屠杀遇难者遗骨,弄清遗骨掩埋的时间尤为重要。为此,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了科学严密的考证。法医荣玉山、许象成、张飚、周顺平分别查阅了中国的《法医人类学》和日本的《法医诊断学》,并根据两书的记载和有关检测项目与数据,法医们采取了现场肉眼甄别、显微镜检验和骨密度检测三种方法实施。他们根据遗骨颜色呈灰色伴有金黄色、骨质完全腐败崩溃无任何衣服碎片和头发残留、无脂肪外溢、骨髓网状改变滑质变脆易碎等现场发现,初步判断这批遗骨掩埋时间在50年以上。他们又从现场提取两块股骨选送至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经扫描电镜和荧光显微镜检验,遗骨中发现含有氧化铝、二氧化硅氧化铁等成份。又经南京鼓楼医院骨密度仪器检测,其送检的遗骨骨密度为1.803,十分接近书上记载的“地下掩埋56年的尸骨骨密度为1.81”。根据骨密度值随着掩埋时间的增长而降低的原理推算,这批遗骨掩埋时间距今60年左右,也就是1938年左右。

  3.考证后的结论

  从遗骨呈阶梯状交错重叠掩埋,分布密集层高,相距距离长短不一,性别杂乱,年龄跨度较大,且有的尸骨呈现有扭曲现象,有的尸骨的头颅移位,绝大多数尸骨无棺木,所有尸骨无棺穴等实际情况分析,该处遗骨为非正常死亡后的非正常掩埋,并呈现出战争时仓促掩埋或大批尸体处理的特点。此外,现场有个别棺木残屑及铁钉出土,与红卍字会当年“由于埋尸太多,棺木不够,后来改用芦席包裹尸体,并在掩埋时洒石灰消毒”的史料记载完全吻合。

  从现场发现的男女老幼遗骨均有,以及掩埋地点选择在低凹处的特点看,与民间传统的埋葬习俗相悖。一般来说,人们通常忌讳将老人妇女和孩子合葬在一起,也不习惯将死者埋在低洼地甚至水塘中。只有在战争条件下,没有力量组织机械或人力挖坑或墓穴,通常选择或“坑”或“沟”或“池塘”等低凹处,草草掩埋了结。该处遗骨及其现场环境也符合这一特点。

  从现场发掘的部分尸骨有创伤,尤其是6号尸骨的右侧骨盆上面,有一条明显的枪刺痕迹。据分析,这是单刃枪刺留下的创痕,与日军当时所使用的枪刺完全吻合,推定这位生前18一20岁的女性,是被枪刺刺入腹部后身亡的。加上扫描电镜炭光显微镜和骨密度仪等仪器检定尸骨掩埋时间为60年左右,结合史料记载和至今仍健在的当年证人与证言,我们可以断定,这批遗骨正是60年前被侵华日军杀害的死难者。

(来源:《紫金岁月》199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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