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提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6:38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四日

  被告:向井敏明,男,三十六岁,日本山口县人,炮兵小队长。

  野田毅(即野田岩),男,三十五岁,日本鹿儿岛人,副官。

  右开被告,民国三十六年度侦字第十九号战犯案件,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合将犯罪事实暨证据,并所犯法条分述如左:

  (一)犯罪事实:

  向井敏明与野田毅(即野田岩),均日本人,在敌十六师团富山大队服务,向井敏明充任炮兵小队长,野田毅充任副官。七七事变后,被告等随军来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于我江苏句容县入城时,向井杀我国人八十九名,野田杀七十八名。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南京攻城战,该被告等复作杀一百五十人之比赛于紫金山麓,向井杀一百零六名,野田毅杀一百零五名。胜利后,经东京盟军总司令部逮捕,解本庭侦查。

  (二)证据暨所犯法条:

  右列事实,业经敌随军特派员浅海光本及浅海铃木等,先后将目睹情形电达东京各报纸连篇登载,万口争传,誉为勇壮。并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查官办事处检获之东京日日新闻可资考查核对,该报所登载被告等之相片,亦属相符,证据确凿,自难任其空言狡展,免除刑责。核其所为,实不无构成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罪之重大嫌疑。查该被告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皆为正犯。又其以同一意思连续而为同一行为,应从一重处断。合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二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起诉。此致

  本庭审判官

  军事检察官       李睿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四日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方家模 印

  选自《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胡菊蓉 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来源:《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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