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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战犯公诉书控告罪状(节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6:14

  甲类--破坏和平罪

  第一项:控告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的拟定或执行,该共同计划或阴谋的目的在于为日本建立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位于各该地区内或与其接壤的各国和各岛屿的军事、海运、政治和经济的霸权,为达到这个目的,日本单独或与其他抱同样目的国家一道准备对任何反对这种目的国家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保证的战争。

  第二项:控告阴谋侵占满洲。

  第三项:控告阴谋在中国其余部分建立日本的军事、政治和经济的霸权。

  第四项:控告阴谋对美国、“不列颠联邦”、法国、荷兰王国、中国、葡萄牙、醚罗王国(泰国)、菲律宾共和国、苏联或对这些国家中任何一个反对日本侵略计划的国家进行侵略战争。

  第五项:控告日本与德国及意大利共同阴谋在全世界建立军事、海运、政治和经济霸权。

  第六项:控告对中国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七项:控告对美国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八项:控告对大不列颠和“不列颠联邦”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九项:控告对澳大利亚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项:控告对新西兰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一项:控告对加拿大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二项:控告对印度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三项:控告对菲律宾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四项:控告对荷兰王国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五项:控告对法国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六项:控告对醚罗王国(泰国)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七项:控告对苏联策划和准备侵略战争。

  第十八项:控告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开始侵占满洲)。

  第十九项:控告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开始侵占中国的第二阶段)。

  第二十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进攻珍珠港)。

  第二十一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对菲律宾共和国发动侵略战争。

  第二十二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对“不列颠联邦”发动侵略战争。

  第二十三项:控告一九四0年九月二十二日对法国发动侵略战争。

  第二十四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对醚罗王国(泰国)发动侵略战争。

  第二十五项:控告一九三八年七月、八月在哈桑湖地区对苏联发动侵略战争。

  第二十六项:控告一九三九年夏季在哈勒欣河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发动侵略战争。

  第二十七项:控告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之间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侵占中国东北)。

  第二十八项:控告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之间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侵占中国其余领土)。

  第二十九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之间对美国进行侵略战争。

  第三十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之间对菲律宾进行侵略战争。

  第三十一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之间对“不列颠联邦”进行侵略战争。

  第三十二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之间对荷兰王国进行侵略战争。

  第三十三项:控告自一九四0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及在此日期以后对法国进行侵略战争。

  第三十四项:控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之间对醚罗王国泰国)进行侵略战争。

  第三十五项:控告一九三八年夏季对苏联进行侵略战争。

  第三十六项:控告一九三九年夏季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及苏联进行侵略战争。

  乙类——杀人罪

  第三十七项:控告违反一九0八年十月十八日第三海牙公约第一条,而阴谋以发动未经宣战的非法军事行动来杀害军人和平民。

  第三十八项:控告日本违反它与遭受攻击国家间所缔结的专门条约和协定,而阴谋以发动未经宣战的非法军事行动来杀害军人和平民。

  第三十九项:控告违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在未经宣战进袭美国珍珠港时杀害海军上将季德及约四千美国军人和平民。

  第四十项:控告违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在新高打未经宣战向“不列颠联邦”进攻时杀害数目未明的不列颠军人。

  第四十一项:控告违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未经宣战在香港向“不列颠联邦”进攻时杀害数目未明的不列颠军人。

  第四十二项:控告违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在上海未经宣战向不列颠船“海燕”号进袭时杀害三个英国海员。

  第四十三项:控告违反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在达佛未经宣战向菲律宾共和国进攻时杀害数目未明的美菲军人和菲律宾平民。

  第四十四项:控告日本阴谋在陆地上、在海上、在日本侵占的领土上或被日本击沉的军舰上,大批杀害与日本敌对国家的已解除武装的战俘及为日本权力所控制的平民。

  第四十五项:控告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南京组织大规模的杀人与劫掠。

  第四十六项:控告一九三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广州组织大规模的杀人与劫掠。

  第四十七项:控告一九三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汉口组织大规模的杀人与劫掠。

  第四十八项:控告一九四四年六月十八日在长沙组织大规模的杀人与劫掠。

  第四十九项:控告一九四四年八月八日在侵占衡阳时纵容大规模的杀人。

  第五十项:控告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日在侵占桂林和柳州时纵容大规模的杀人。

  第五十一项:控告一九三九年夏季日本未经宣战进攻哈勒欣河地区时杀害数目未明的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苏联的军人。

  第五十二项:控告一九三八年夏季未经宣战进攻哈桑湖地区时杀害数目未明的苏联军人。

  丙类——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

  第五十三项:控告阴谋惨无人道地虐待帝国战俘和被拘留平民。

  第五十四项:控告命令、授权和准许惨无人道地虐待战俘和被拘留平民。

  第五十五项:控告罪恶地不设法保证遵守对待和被拘留平民的规则,或不设法制止对战俘和被拘留平民所犯的战争罪行。

  选自《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胡菊蓉 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来源:《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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