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公诉书(节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6:11

  (一)东北之军事侵略

  溯自一九二八年一月一日以来,日本之陆军人物,尤其关东军人物,即蓄有一种阴谋,此阴谋且曾获得若干文官之支持。彼等拟在中国东北造成一时间,为日本造成一摄取占领及榨取该地之藉口,并作控制东北计划之初步。该控制东北计划嗣扩张为控制中国其他部分及苏联之领域,最后复扩大为对一更大地域之控制,其目的在使日本成为控制世界之强国。

  实行上项计划指经过择要记载如下: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左右,在一漫长的渗入及不断摩擦之后,日本军队忽炸毁南满铁道之一段,而以此事诬陷中国军队,向中国军队进攻。以后即不断加速实现对中国辽宁、吉林、黑龙江及热河(东北四省)之军事占领计划。一九三二年一月三日左右,日军占领锦州,对其外务省于一九三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向美国提出之不占领锦州之保证,置之不理。约于一九三二年一月十八日起,日本海军进攻上海之中国军队后,日本陆军部队亦加入此攻势。一九三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左右日军于上午十二时十五分轰炸闸北。一九三二年二月一日左右,日舰炮轰南京。一九三二年间,日本在上述东北各省成立一分离的傀儡政府,并于同年九月十五日正式承认该傀儡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执掌政权之日本内阁,及其后之历任内阁,军采取支持及继续此种侵略政策,并扩大此政策及包括中国其他地方。日本未对中国递宣战书,亦无用和平方法听间调停或仲裁以解上述争端之意。一九三二年二月五日拒绝由美英法三国出面调定之建议,又拒绝采纳由中日两国均属会员国之国际联盟所派出之李顿调查团所作报告及建议。亦不采纳国际联盟对此问题决议,且于一九三三年二十七日退出国际联盟。一九三四年四月十八日,日本宣布绝对反对任何第三国干涉其在华行动,称日本在华有绝对自作主张之权。一九三四年三月一日,日本立溥仪为所谓满洲国之名义上的统治者。然直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止,大批日军继续驻于东北,利用该区域作扩大侵略之根据地,并藉日本文官之合作,控制整个东北政府及当地之工作与财政。

  (二)对中国其他地域之军事侵略

  日本对华侵略至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因军队侵入中国长城以南时,而进入一新阶段。日本政府亦采取支持或继续该项侵略行动。其后智利人内阁亦均如是。

  此一阶段中之大事是:一九三七年约九月十九日起至二十五期间,日军轰炸南京及广州,故意炸毙大批平民。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左右,日军供给下南京,屠杀平民数十万人,并犯其他暴行甚多。一九四0年间,日本在当时被其占领之中国各地(上述东北四省以外者)设立一分离之傀儡政府,名之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并于一九四0年十一月三十日予以正式承认。

  此次日本又未对中国递宣战书,亦无用和平方法及听候调停或仲裁解决上述争端之意。于一九三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拒绝参加国际联盟之远东顾问委员会,一九三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及十一月十二日两度拒绝出席签订于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之九国公约其他签字国家定期在布鲁塞尔举行之会议,并拒绝讨论该公约之援用。一九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又拒绝出席国际调停终日争端之大会,并于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四日宣布上述九国公约已不复适用。日本继续其在华之军事侵略,除占领其他城市外,于一九三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占领汉口,一九四四年六月十八日占领长沙,同年八月八日占领衡阳,十一月十日占领桂林,十一月十一日占领柳州。且于上述每一城市内,故意杀害大批平民。并犯其他罪行甚多。

  (三)在中国及大东亚之经济侵略

  在本起诉书所列之时期内,日本首为其国民建立有利的一般性优越权益,切实在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中造成独占之情形。咸津在东北如此,嗣后又扩展至当时一一归其统治之中国其他地方。彼等并开拓上述各地,不仅欲使日本及其于上述企业之本国人民获得富裕,并欲藉此削弱中国抵抗力量,排斥其他国家及人民,并筹划继续侵略之经费及军火。

  计划,一为其设计人之企图,至少为其中若干分子之企图。在经济方面及军事方面,逐渐扩展成为对东亚其他部分及海洋洲之类似阴谋。

  嗣后此计划又被公开扩大为“大东亚共荣计划”(此即图谋将各该区域整个归于日本统治之计划的名称),日本并宣布此即其作战之最后目的。

  以下所列之各种组织,即用以贯彻上述目的者。

  (四)日本中国及其他各占领区内所用腐化及压迫方法

  此起诉书所列之整个时期内,日本历任内阁,假手于日本业已占领或企图占领之中国地方,及其他领土内之日路海军总司令及其文职机关,有计划地藉暴行及残酷,及武力之威胁,行贿及腐化,藉当地各政客及军官相互之阴谋,藉直接或间接鼓励加强鸦片及类似毒品之生产及输入,促进占领区人民间毒品之贩卖及吸食等方法,以削弱各当地人民之抵抗意志。日本政府并确有大宗款项与由政府包庇之鸦片毒品考验而获得之厚利,同供日本政府为上述各种活动而派出之日本机关所动用。同时,日本政府仍积极参加国联鸦片及其他毒品贸易扑灭委员会之活动的,其暗中正如何进行上述之不法贸易。但对谁各国则扮演正义角色,谓日本既系国联会员国,即不惜全力与其他会员国合作,认真执行各种扑灭鸦片毒品贸易之条约也。

  此项参加及包庇毒品贸易之活动,系由满洲事务局、兴亚院、南洋事务局等日本政府机关(次等机关后合并为大东亚省)无数在占领区与所谓“独立”区(即傀儡区)内之附属机关及商业公司统筹进行。此种机关与商业公司负责人,监督或经理,均属日本海陆军所委派之高级军官或文官。

  更有进者,上述鸦片及毒品贸易所获盈利,皆拨充本公诉状所提及之侵略战争之准备及作战费用,及日本政府在各占领区内所设政府之成立费及政费。

  选自《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胡菊蓉 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来源:《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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