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
 
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6:04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据美国及其他联盟国,为抗拒轴心国非法的侵略战争起见,曾迭次发表宣言,阐明战事罪犯,应置之于法。

  又据一九四五年七月十六日与日本交战之联合国政府,在波茨坦所发表之宣言,载明投降条件之一,即所有战事罪犯——包括对于被俘虏之联合国人民,实施残暴行为之一干人犯——均应处以严峻的法律制裁。

  又据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使臣受日本天皇及其政府诏谕,代表日本天皇及政府在日本东京湾所签认之日本投降书内容载明接受波茨坦宣言所列各条件。

  又据上开投降书内载明,日本天皇及其政府所有统治日本国家之权柄,应受盟军最高统帅之管制,该统帅为切实执行投降条件计,奉命得采取一切适当之措置。

  本人受联合国委任为联合国最高统帅,切实执行日本军队投降之一般事宜。

  并据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美、英、苏三国在苏京莫斯科举行会议时,曾取得中国谅解,四国同意最高统帅应颁发一切执行命令,实施日本投降条件。

  本人既受命为联合国最高统帅,兹为执行投降条件,将所有战事罪犯置之于法计,特根据授权命令颁布左列各条:

  第一条 为审讯被检举之人犯计,不问其所被检举之犯罪行为(包括破坏和平之罪行),系其个人单独之行为,抑系代表某一团体之行为,或二者兼有应即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二条 该法庭之组织管辖权及其工作,详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内,该组织法已于本日由本人批准。

  第三条 本命令所载各项并不妨碍在日本国内或日本交战之其他联合国,国内为审讯战事罪犯而设立之一国的或国际的或占领军的法庭委员会,或其它审判机关之管辖权。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公布于东京

  联合国最高统帅美国陆军上将麦克阿瑟

  选自《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胡菊蓉 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来源:《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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